人体稍微伤的鉴定尺度
人体稍微伤的鉴定尺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尺度GA/Tl46-1996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1范围 本尺度划定了人体稍微损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尺度合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入行损伤评定。
本尺度合用于一切违背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稍微损害。
2总则 2.1本尺度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有关划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稍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稍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稍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o 2.3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分委托的法医职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职员担任。
鉴定人入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例档案。
有关部分必需给予协助。
2.4鉴定时,应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稍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本尺度为稍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尺度(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尺度的为不构成稍微伤。
3头颈部损伤 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头皮创。
3.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眼部挫伤。
3.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眼部外伤造成实力下降 3.10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
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耳廓创在lcm以上;耳廓缺损。
3.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外伤致下颌关节流动受限。
3.18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
3.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4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外伤后血尿。
4.6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阴囊,阴茎挫伤。
4.9脊柱韧带损伤。
4.10损伤致妊妇先兆流产的。
5四肢损伤 5.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手,足骨骨折。
5.5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其他损伤 6.1烧烫伤 6.1.1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6.1.4烫伤达真皮层。
6.2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稍微损伤。
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A(尺度的附录) 附加说明 A1本尺度未作划定的稍微损伤,可以比照本尺度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A2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尺度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尺度损伤的60%。
A3两种接近本尺度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A4本尺度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