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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仑刑事律师

    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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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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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当今市场环境千变万化,当企业陷进财务困境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此时债权人可能会做出某些让步,以减轻债务人负担,双方会达成债务重组协议
    关键词: 是怎样,所得税,债务重组,办法

        当今市场环境千变万化,当企业陷进财务困境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此时债权人可能会做出某些让步,以减轻债务人负担,双方会达成债务重组协议。

       债务重组中会碰到诸多题目,好比接下来要讲的企业债权重组时的所得税处理题目就是常见的题目之一,下来小编为大家先容一下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是怎样的。

       

    企业所得税所称的债务重组是指在税法划定范围内的债务人发生财务难题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行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题目的通知》(财税59号)划定,其所得税事项可分三种情况处理:一种是以非货泉资产了债债务;第二种是将债权转为股权;第三种是"差额”结清债权债务;因各种情况的性质不同,当事人双方在所得税处理上也不绝相同。

       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是怎样的?一,以非货泉资产了债债务(一)债务方的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以非货泉资产了债债务应当将其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非货泉性资产和偿还债务两项业务处理:1,转让非货泉性资产的处理转让非货泉性资产的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确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条件下,会计处理上应以公允价值登记相关财产的收进,以资产的计税本钱冲减账面资产价值(售价核算的除外),其公允价值扣除计税本钱和相关税费(增值税除外)后,如为正数,应将其确定为当期所得,如为负数,应将其确定为当期损失。

       2,偿还债务的处理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条件下,转让非货泉性资产的公允价值金额应当相称于支付受让方债务的金额,在会计上作相关债务减少处理。

       (二)债权方的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以非货泉资产了债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将其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购进非货泉性资产和核销债权两项业务处理:1,购进非货泉性资产的处理债权人以公允价值购进债务人的非货泉性资产,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条件下,会计处理上应当以公允价值作相关资产购进处理,以不含税价格(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不答应抵扣的项目除外)作为资产的账面价值(售价核算的除外),其法定抵扣凭证上注明或依据其计算的入项税额可以用以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2,核销债权的处理在债务人以非货泉性资产抵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条件下,应当在按公允价值作非货泉性资产增加的同时,在财务上作相关债权核销处理。

       二,债权转为股权(一)债务方的所得税处理债权转股权在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下,债务人应按债务金额同时作股本增加和了债债务处理。

       (二)债权方的所得税处理债权转股权对债权人来说即是把债权转成了投资,在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下,债券人应按应收款项金额同时作长期投资增加和核销债权业务处理。

       三,"差额”结清债权债务债务重组除上述等价处置外,有时还泛起非等价的题目,如债权人承让或宽免部门债权,债务人在以非货泉性资产偿债时不能够完全地按价分割资产而承让的部门资产,或以债权转为股权时泛起股权支付金额与相应债权,债务不符时,都应该及时入行处理。

       (一)债务人的处理方法1,以现金了债债务的处理方法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了债债务时,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 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进——债务重组利得”科目;假如债务人以高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了债债务时,其高于部门属于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的记进"财务用度”科目的贷方,假如属于赔偿的损失则应记进"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的借方。

       2,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了债债务时,除以公允价值按上述一的方法处理外,其大于小于相应"应付账款”账面余额的差额分别记进"营业外收进”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3,以债务转为资本时,除按述二的方法处理外,其大于小于相应"应付账款”账面余额的差额分别记进"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或"营业外收进——债务重组利得”。

       将股份价值总额与相应的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作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处理4,企业如有将"应付账款”划转出往或者确实无法支付时,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进——应付账款”科目。

       (二)债权人的处理方法1,收到现金资产的处理债权人收到债务人了债债务的现金金额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时,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 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预备,借记"坏账预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收到债务人了债债务的现金金额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 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预备,借记"坏账预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2,收到非现金资产的处理债权人企业收到债务人用于了债债务的非现金资产时,除以公允价值按上述一的方法处理外,假如已提取坏账预备,还应同时核销相应"坏账预备” 余额,假如收到的偿债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小于相应"应收账款” 余额时,其小于部门记进"营业外支出” ,假如大于相应"应收账款” 余额,其大于部门记进"资产减值损失” 的贷方3,债权转股权的处理经协商将债权转为股权时,除按述二的方法处理外,其取得的股权金额大于小于相应"应收账款” 差额的处理方法与上述收到非现金资产的处理方法相同。

       4,企业的"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归时,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四,债务重组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59号文件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治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划定,企业债务重组同时符合以下前提并能够提供相应资料时,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平均计进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时,对债务了债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均可暂不确认有关债务了债所得或损失,且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一)应同时具备的前提。

       1,具有公道的贸易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3,企业重组后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下同)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流动。

       4,企业重组中如取得股权支付方属于原主要股东(持股20%以上),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能够同时提供的相关资料。

       1,对上述第1项前提,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公道的贸易目的:(1)重组流动的交易方式。

       即重组流动采取的详细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贸易常规;(2)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

       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

       另外,交易实际上或贸易上产生的终极结果;(3)重组流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4)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5)重组流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伏义务;⑹非居民企业介入重组流动的情况2,对上述第3项,第4项前提,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实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提未发生改变。

       3,享受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平均计进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预备和提供以下资料:(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假如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贸易目的;(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3)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实。

       4,对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享受上述对债务了债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享受上述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的,应预备和提供以下资料:(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贸易目的;(2)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3)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实;(4)工商部分及有关部分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实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实。

       五,尚须留意的几个题目1,企业债务重组在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假如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2,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前提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书面存案资料,证实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划定的前提。

       未按划定书面存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入行税务处理。

       (1)以非货泉资产了债债务的,应保存当事各方签订的了债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泉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正当证据等;(2)债权转股权的,应保存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3,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划定时间内发生出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前提的,发生变化确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

       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化后的60日内,应按照财税59号文件第四条的划定调整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

       重组各方应各自按重组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重组业务的收益或损失,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逾期不调整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划定处理。

       4,若同债务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重组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前提,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重组完成后,合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二年入行下一步重组后,按要求预备相关资料确认合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跨年度分步重组,若当事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不能预计整个重组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前提,应合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重组完成后,合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涉及多缴税款的,报请主管税务机关退税或抵缴当年应纳税款。

       5,企业发生跨境债务重组时,凡合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定的,应按财税59号文件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治理办法》有关跨境重组税收治理的相关划定执行。

       从上面这些可以望出,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大致可分为三种处理情况,要留意这三种处理情况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处理方法是不一样的,另外,债务重组的处理中还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就是关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的处理办法是怎样的”的归答,但愿对您有所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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