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3386658600
    北仑刑事律师

    农村宅基地继承政策是什么

    当前位置 : 首页 > 罪名分析

    农村宅基地继承政策是什么

    * 来源 : * 作者 :
    文章导读:大家都知道,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在法律上不能回属于个人财产领域,所以农夫对宅基地只能依法享有使用权以及修建房屋的权利
    关键词: 宅基地,继承,农村,政策大家都知道,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在法律上不能回属于个人财产领域,所以农夫对宅基地只能依法享有使用权以及修建房屋的权利。

         那么农村宅基地可不可以继承呢?农村宅基地继承政策是什么呢?一,农村宅基地的概念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据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栖身的土地以及预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二,农村宅基地继承政策的相关内容《土地治理法》划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夫集体所有。

         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治理的。

         根据划定宅基地是农夫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夫无须交纳任何土地用度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夫宅基地的继承题目可以分为下列情况: 假如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前提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假如不符合申请前提,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前提的村民。

         假如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栖身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归。

         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前提的情形处理。

         三,农村宅基地的特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夫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由于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

         农夫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糊口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

         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夫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糊口前提,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

         由于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不乱的栖身前提,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糊口的不乱。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通过以上的内容可以了解,农村宅基地继承政策中是答应宅基地被继承的。

         但并不代表宅基地本身可以被继承,是指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可以被继承,而且只能继承给同样农村户籍的人。

         继承人可以依法转让买卖,但是之后就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