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职,合同与档案关系如何处理?
问: 我是一名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毕业生,有一些关于工作合同及档案方面的题目想要咨询一下。
我毕业后与一教育局签约,目前已经报到,后来发现分配的学校很不理想。
我现在还没有正式签定合同,听说分配的第一年是试用期,由于我们的工资是按试用的尺度发放的。
我记得以前了解到在试用期中单位与人才是双向选择的,即单位可以解聘职员,职员也可以辞职。
我想要辞职,但是据我了解,教育局不肯放人。
即使找到新工作,我也拿不到我的档案。
请问他们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我应该怎样做?另外,假如不辞职,我想要考研究生。
目前国家划定研究生考试可以不经由单位开先容信。
但是,我的单位却划定要经由单位答应才可以报考。
假如考上的话,据说也是很难取得档案。
假如我考上研究生泛起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答: 关于你作为教师在试用期内能否要求辞职的题目,目前我国法律并无明确划定。
《教师法》第12条划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职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我们以为在这里要区分你的试用期是作为教师的试用期仍是作为学校人员的试用期。
假如仅仅是作为教师的试用期,而你与学校的合同商定在一定时期内不许辞职,则你假如辞职的话即构成违约。
假如你与学校的合同商定你作为学校人员具有一定的试用期,则理论上讲你有权辞职,学校无权扣留你的档案。
假如你考上研究生并且决定读研究生,将涉及到你从学校辞职的题目。
因此题目还在于你与学校的合同是怎么划定的,是否划定了合同的期限,是否有不许辞职的划定。
假如有在合同期内不许辞职的划定,则你的辞职仍将构成违约。
以上题目涉及良多政策性的内容,建议你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分入一步咨询。
(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