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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仑刑事律师

    合同买受人得通知期间得划定北仑刑事律师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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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买受人得通知期间得划定北仑刑事律师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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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g立法均划定,买方F现标得物得数目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时需在合同商定或法律划定得时间内通知对方,否则就丧失哀求出卖方承担其对标得物得数目或质量得瑕疵担保责任得权利。

        我g合同法也作出了类似得划定。

        依合同法第157条,第158条划定,买受人应当在F现或应当F现标得物得数目或者质量不符合商定得公道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公道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得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得,视为标得物得数目或者质量符合商定;对标物有质量保z期得,合用质量保z期;出卖人故意提供不符合商定得标得物,买受人不受S述通知时间得限制。

        应当说该两条划定得内容已颇为详绝。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仍有以下几个方面得题目需作入1步得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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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买受人得通知期间得法律性质  对于买受人得通知期间为何种性质,目前有两种不同熟悉:1种观点以为,该期间为除斥期间;另1种观点以为,除斥期间是法按期间,不答应当事人商定,检修期间不属除斥期间而属独立得期间。

        我们倾向同意前1种观点。

        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得权利得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由而F生权利消灭得法律效果。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应对标得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买受人得法定权利。

        合同法第148条划定,因标得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得得,买受人有权拒尽接受标得物或者解除合同;第164条划定,买受人因标得物得主物不符合商定而解除合同得,解除合同得效力及于从物;但因从物不符合商定得,买受人只能就从物部门解除合同,解除得效力不能及于主物。

        买受人在享有这些权利时,就需受某种期间得限制。

        为此,合同法第157条,第158条划定了检修期间,买受人未在此期间内对标得物得数目或者质量入行检修并向出卖人履行通知义务得,即丧失对标得物得数目或者质量提出异议并向出卖人主张标得物瑕疵担保得权利,出卖人交付得标得物即便事实S不符合商定亦视为符合商定。

        买受人这种法定得权利,因期间之经由而丧失得特征与除斥期间得法律特征相符。

        因此,买受人得通知期间应属除斥期间。

          2.“公道期间”得确定  合同法第158条关于买受人应当在“公道期间”内为通知义务得划定,与各g立法得划定是1致得。

        如美g同1商法典第2607条第(3)款划定“J如买方接受了交付,他必需在F现交付违约后或应当F现交付违约后得公道期间内,将违约情况告诉卖方,否则不得哀求任何救济”。

        《联合gg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9条第1项也划定,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合同,必需在F现或理应F现此种情况后得1段公道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合同情形得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得权利。

        “公道期间”是极富弹性得划定,这是由合同标得物种类繁多及其瑕疵种别多样化得特征所决定得。

        因此,所谓“公道期间”不可能有尽对得尺度。

        只能由法官根据合同标得物种类和瑕疵得种别,以其自由裁量权来详细确定。

          绝管如斯,为维护法制得同1和权势巨子,便于司法实践中对此项划定得操纵,应当对“公道期间”界定1个基本或1般得尺度。

        根据以去得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确定“公道期间”得基本原则是:表面瑕疵得检修通知期间应短,隐蔽瑕疵得检修通知期间宜长。

        据此,建议确定:买受人不须为特殊得检查即可F现得瑕疵为表面瑕疵,如标得物得数目,外观,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等,其检修通知时间为自买受人收到货物之日起1个月(或15日)内;买受人不能立即F现,而必需另为特殊检查才能F现得瑕疵为隐蔽瑕疵,其检修通知期间1般情况下自收货之日起6个月内;经安装才能F现得瑕疵,宜定为自安装之日起6个月内,但z长不能超过2年。

          此外,还有1点需作特别说明,即“公道期间”与“两年期间”应如何合用?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中划定:“买受人在公道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得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得,视为标得物得数目或者质量符合商定”。

        这里得“两年期间”,是买受人为通知得z长期间,买受人在此期间内不为通知义务得,其即尽对丧失哀求出卖人承担标得物瑕疵担保责任得权利。

        详细合用时,能够确定“公道期间”得,应合用“公道期间”;不能或难于确定“公道期间”得,才能合用“两年期间”。

          3.通知时间得例外  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划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得标得物不符合商定得,”买受人不受有关检修通知期间得限制。

        法律作此例外划定得原因是,如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得标得物不符合商定得,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得“恶意”时,为P衡双方利益,应当特别保护买方利益。

        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是否意味着买受人不受任何期间得限制,即在受领标得物后得任何时间内,都可以向出卖人主张瑕疵担保得哀求权?对此,我们持反对立场。

        J如确认买受人检修通知期间不受限制,于民事权利,义务得确定和市场秩序得不乱都是极其有害得。

        对买受人权利得特别保护,不即是对其赐与无穷期保护。

        因此,在此种情形下,通知期间必需受诉讼时效期间得限制,以z长得除斥期间届满后起算至诉讼时效(包括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届满时止,买受人仍不为通知得,买受人即无权哀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