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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仑刑事律师

    错误执行判决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国家负责赔偿?北仑刑事律师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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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误执行判决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国家负责赔偿?北仑刑事律师非法证据

    * 来源 : * 作者 :

           薛某已独立糊口的儿子薛乙,在A啤酒厂多次赊购“宁沈”啤酒若干件。

        除部门付款外,还欠10816元。

        经双方协议薛乙承诺于年底付清,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令债务人薛乙限判决生效后十5日内还清10816元欠款,但直至判决生效后,薛乙仍未了债欠款。

        啤酒厂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哀求依法拘留收禁债务人薛乙家庭财产汽车1辆,并提供风险担保。

        人民法院依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和啤酒厂执行申请,拟定和签发了强制执行裁定和拘留收禁令,派员前去薛乙家拘留收禁其家庭财产。

        但是执行拘留收禁任务的工作职员,在实施拘留收禁行为时,未拘留收禁债务人薛乙的家庭财产,而是往薛乙父亲的住地,强行拘留收禁了所有权属其父薛某家的大货车和车上装载的正预备运去他处的3600块砖。

        薛某在其汽车和砖被人民法院强制拘留收禁后,多次到法院要求放车无果,后又多次向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向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哀求赔偿因扣车109天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48931元和返还被扣车辆的申请。

        z后市人民法院解除了被拘留收禁的车辆,将原物返还给薛某,但不同意入行经济赔偿。

          薛某不服决定,向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哀求书。

        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以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该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本属正常的执法行为,但在详细执法过程中,缺乏当真调查研究和事实求是的工作立场,且不能当真听取案外人的辩解和陈述,因而违法,错误地拘留收禁案外人财产。

        在违法拘留收禁他人财产后,虽解除拘留收禁返还了车辆,但对因错误拘留收禁的侵权行为,给薛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予赔偿,不符合国家不关法律划定。

        该赔偿委员会依照《国家赔偿法》第16条,28条,31条和《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题目的解释》第4条之划定,决定撤销市人民法院不予赔偿决定书,并由其赔偿薛某直接经济损失6301.10元。

          本案是1起人民法院在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因为强制执行的对象错误,导致案外人的财产被错误拘留收禁的案件。

        这种拘留收禁行为侵犯了公民的正当权益,因此造成损害法院应当承担国家侵权赔偿责任。

        市人民法院违背了《国家赔偿法》第16条(1)项,第31条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划定,故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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