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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仑刑事律师

    哪些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哀求?北仑刑事律师罪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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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哀求?北仑刑事律师罪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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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在大街上打架斗殴,某市劳动教养治理委员会决定对其收留劳动教养1年。

        赵某不服,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判决撤销市劳动教养治理委员会对赵某的劳动教养决定,但是赵某实际已被羁押350天。

        赵某获释后,多次哀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均遭拒尽。

        赵某即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该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被非法收留劳动教养11个半月,劳动教养治理委员会的非法行政行为已经损害了赵某的正当利益。

        因此,法院判决其赔偿赵某的损失。

          《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1款划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这1划定凡是因行政JG违法行政行为受到侵害的所有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获得行政赔偿。

        依法提起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成为行政赔偿哀求人需要具备以下几项前提:(1)受到损害。

        哀求权人必需受致函损害,才能耐提起行政赔偿。

        这种损害必需是已经发生,而且是确实存在的;这种损害同时还必需是直接的损害。

        (2)所受损害必需同行政违法行为存在着因果关系。

        这就是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是由这种行政违法行为引起,导致的。

        (3)哀求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划定。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我国的行政赔偿只限于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赔偿,并且只以物质损害入行赔偿,精神损害是不予赔偿的。

        符合了以上前提,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可以提起行政赔偿的哀求,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在本案中,受害公民的正当权益受到了行政JG的不法侵害,有权获得行政赔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这1哀求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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