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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赔偿的概念北仑刑事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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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赔偿的概念北仑刑事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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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正当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1种赔偿责任。

        它具有下列特征:  第1,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而引起。

        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当然行政主体是由行政职员组成,行政行为是经行政职员作出。

        因此,行政主体去去详细化为有关的行政职员。

        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司法JG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JG作为JG法人,行政职员作为公民等而引起的赔偿,都不是行政赔偿。

          第2,行政赔偿因行政行为而引起。

        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非行政行为,如立法JG的立法行为,司法JG的司法行为,行政JG的民事行为及行政职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第3,行政赔偿因行政行为违法而引起,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正当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仅以客观上行政行为违法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体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

          第4,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犯相对人正当权益并造成损害而引起。

        首先,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违法行政行为只有在侵犯了相对人正当权益即属于行政侵权行为时,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假如侵犯的不是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则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假如没有侵犯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如有利于相对人的违法减免税,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假如剥夺的是相对人的非法利益,也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其次,行政侵权造成了实际损害,假如违法行政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如不举行听证但未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或者该行政损害不是由该行政行为造成,如因为相对人本人过错造成,则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z后,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

        行政主体由国家设立,其职能属国家职能,行政权也属国家权力,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职员行使职权所实施的职务流动,是代表国家入行的,本质上是1种国家流动,因此,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正当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由行政主体及其工作职员承担赔偿责任。

        但正如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政职权1样,行政主体也是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代表即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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