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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仑刑事律师

    商标侵权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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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侵权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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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城市: 穆棱市律师西安区律师同江市律师爱辉区律师东宁县律师富锦市律师嫩江县律师林口县律师金昌律师所谓商场如战场,所以在这个"战场”上,商标侵权时有发生。

         那么,在碰到商标侵权时,当事各方该怎么应对呢?又会涉及哪些法律法规呢?带着这些疑问,下面律师365小编用一个商标侵权诉讼案例来讲一下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 涉嫌侵犯国际名牌手机商标权案20XX年4月27日,根据"XXX”商标注册人的委托代办署理人提供的线索,XX工商分局执法职员依法对XX区南园路某大厦18楼及33楼的两个房间入行检查。

         这两个房间占地约300多平方米,房间内到处堆满了标有"XXX”标志的手机及手机配件。

         在33楼,执法职员查获了大量用于出产加工手机的工具,几名工人正在加工组装各式名牌手机。

         经调查发现,"XXX”是日本某会社在手提电话上正当使用的注册商标,依法应予以保护。

         而在上述房间查获的手机及手机配件的标志与注册商标"XXX”完全一致。

         询问中,货主未能提供这批手机及手机配件的正当来源证实,涉嫌侵犯"XXX”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盘点,执法职员在上述房间内查获的涉嫌侵权的手机共计4990部,涉嫌侵权的电池,标识,充电器等手机配件共12万套(件)。

         执法职员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暂扣。

         XX工商分局执法职员同时认定: 因为涉嫌侵权的手机及手机配件市值守旧估计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涉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罪,达到了刑事立案尺度。

         为保证该案的准确定性和迅速处理,XX工商分局依法将此案移交XX公循分局处理。

         涉案的4名犯罪嫌疑人目前已被XX公循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入一步处理中。

         本案涉及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与商标犯罪的界定题目。

         《刑法》第213条划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统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峻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1条中有明确划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统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或"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划定的‘情节严峻’”。

         可见,商标犯罪追诉的最低尺度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统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经由对这个涉嫌侵犯国际名牌手机商标权案例的分析可以望出,我国的法律法规是很正视商标权的保护的,所以商家在注册使用商标时要留意不要侵犯别人的商标,但是别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一定要维权到底。

         但愿这个商标侵权诉讼案例对你有所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