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出产,运输,治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职员,违背国家划定,明知他人是吸食,打针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留意区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与走私,贩卖毒品罪的界限。
依法从事出产,运输,治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职员,非法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处;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者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355条的划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照上述划定处罚。
还要留意的是,按照刑法第356条的划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划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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