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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仑刑事律师

    浅谈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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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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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文化事业的治理轨制;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划定。

         犯罪主体是1般主体,既包括天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363,366条的划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照上述划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