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子持电棍抢劫价值11元饮料被判刑3年7个月北仑刑事律师北仑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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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身上没钱,便拿着电棍到便利店电击店员,威胁其把钱交出来,遭到拒尽后便抢了几罐饮料离开——虽只抢走了价值11块钱得饮料,作案人肖某却终极获得了3年零7个月得刑罚。
近日,东莞市第3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8月9日晚12时,肖某因为身上无钱,遂产生抢劫财物得动机,并携带1支电棍到东莞市常平镇还珠沥村某便利店内假装买东西,在结账时,肖某用电棍电击店员右手手臂1下,并威胁其把钱拿出来,遭到店员得拒尽,肖某便在抢得饮料等食物(价值人民币11元)后逃离现场。
东莞市第3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肖某无视国法,以暴力,胁迫得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回案后如实供述,且抢劫数额小,故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释法】 哪怕只抢十1元 最少也得蹲3年 根据现行刑法划定,抢劫罪是以非法据有为目得,对财物得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得行为。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得目得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得1种手段。
因此,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得大小,只要是以非法据有为目得,并当场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峻伤残或死亡”会从重处罚。
刑法划定,犯抢劫罪,将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使用电棍电击威胁店员,虽只抢走了价值11块钱得饮料,但其已构成抢劫罪,就必需受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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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子持电棍抢劫价值11元饮料被判刑3年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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