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甚亲系北仑刑事律师取保候审
关键词: 北仑刑事律师
同居期间得财产回属题目 1,同居后1方得收进或财产,原则上应回该方当事人所有。
但另1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确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得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糊口匡助得,则该收进或财产应为1般共有。
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得作用大小,确定不同得份额。
(本人以为应当尊重同居期间女方家务劳动,赡养对方父母,照料共同小孩得价值,假如女方这些方面付出较多,即便是男方个人财产 ,个人以为也应当给予适当照顾或者补偿。
尤其是双方共同糊口时间较长) 2,同居后共同所得得收进和购置得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得,可确定按份共有。
(假如同居期间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其所得应为共同财产) 3,同居后分居期间得收进或财产回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得商定财产按商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得财产回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得财产回继受取得人所有。
但买卖,互易, 取得得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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