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相关题目的司法解释北仑刑事律师取保候审
z高法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相关题目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已于2010年12月1日施行。
法律施行后,之前的国家赔偿案件如何哀求赔偿?赔偿哀求人能否依据新法哀求更高赔偿?z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司法解释,对相关题目予以了划定。
根据司法解释,国家JG及其工作职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合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1的,合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1)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哀求人的赔偿哀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2)赔偿哀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哀求的。
司法解释划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时合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尺度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z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解释说,1部新法或修正的法律实施后,就会产生新法溯及力与已有生效裁判文书既判力的优先效力题目。
参考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通行做法,1般都奉行既判力优先于溯及力的原则,即修正后的新法对于其施行前已经终审或者生效的裁判行为没有溯及力,任何人,任何JG不能依据新法的划定翻案。
考虑到应保护赔偿哀求人的申诉权,司法解释还划定申诉人不服2010年12月1日以前生效赔偿决定的,可以提出申诉,但同时划定审查处理申诉时应当合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对于赔偿哀求人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尺度提出申诉的,则划定不予受理。
负责人表示,这样划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法律和社会利益的整体公平,维护既存的公道的社会秩序的不乱。
《z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题目的解释(1)》自2011年3月1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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