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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仑刑事律师

    赖昌星案死刑不引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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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赖昌星案死刑不引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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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引渡|法律常识|刑法|死刑|

      赖昌星的灾黎申请上诉案再次被加拿大联邦上诉法庭推翻,这就意味着这位“老赖”六年间接连打出的“政治牌”、“人权牌”都已经失效。而据有关专家阐明,虽然赖昌星的运气另有诸多变数,但并不解除他可能最早在06年3月被遣返回国。
      在赖昌星案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个法令原则是“不引渡”的原则,这也是本案中最难解决的国际法难题,可以说“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死刑保留国度与死刑破除国度之间关于引渡的“天堑”。
      人权保障事实
      上是死刑和引渡的一个毗连点,这就涉及到对保存权的认知问题。对保存权的熟悉,犹如对其他社会征象的熟悉一样,不能脱离特定的汗青成长阶段,不能脱离必然社会的物质糊口前提。
      从价值取向上说:对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各国的分歧短期内不能到达一致,而国际刑法功效又必需不停强化的环境下,那么将保存权作为一项相对权加以掩护,我认为更具合理性。由于,尊敬不同是富有成效的互助的须要前提。而这并不故障我们向实现人类成长的更高境地——保存权的应然状况与实然状况的趋同而积极,也并不故障我们终极活着界规模内实现保存权的彻底掩护。
      从实践上看,制止直接引入“死刑不引渡”原则,这首要是我国对“死刑不引渡”原则所采纳的处置惩罚要领。在我国努力介入国际刑事司法互助,与一些国度签署引渡公约时,险些都碰到了若何处置惩罚对方提出的“死刑不引渡”发起问题。因为我国现行法令中死刑的合用面尚比力宽,我国在双边引渡公约会谈中,凡是对“死刑不引渡”原则作低调处置惩罚:尽量说服对方赞成不在双边公约中规定如许的限定前提。这一方面兼顾了差别国度对“死刑不引渡”问题的立场,增长了引渡两边在详细处置惩罚有关死刑的引渡案件时商议确定的机动性,另一方面也将死刑与不引渡问题有机接洽起来,易于为对峙死刑不引渡一方所接管。
      可是,接纳上述要领,很可能会存在如许一个问题:在配合犯法中,逃亡外洋的正犯却得到了比其罪轻者更轻的惩罚,这完全违反了罪责刑相顺应的原则,也不切合社会公平的准则。而法令的所有正当性又在于社会公家对它的承认。那么,在本案中民众可否欣然接管“神圣的”国际法令法则而在事实上成为重罪者开脱的捏词?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整个国际社会可以从两个方面举行积极:
      起首,通过驱赶出境的要领变相引渡。这首要是指逃亡处的国度通过拒绝赋予犯法人在本国范畴内滞留的特权,将其驱赶出境的做法。固然这并不是许可其自由出国或选择目的地,不外这可能会对要求适当法令法式的小我私家权力造成陵犯。虽然驱赶出境并非抱负的措施,可是在国际事件中却常常被接纳。在赖昌星案中,加方已经驳回了其灾黎资格的申请,假如在此后的司法法式中,赖昌星的上诉请求仍被驳回的话,我以为接纳这种变相的引渡方式就是一种很是好的解决要领。由于“变相”实质上就是一种“妥协”,惟独颠末两边博弈告竣的妥协才有利于争端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