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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仑刑事律师

    关于合用遏制执行死刑法式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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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合用遏制执行死刑法式有关问题的规定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法律常识|刑法|执行死刑|停止

      为确保死刑案件遏制执行死刑法式依法例范举行,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联合刑事审讯实践,拟定并发布了《关于合用遏制执行死刑法式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共七条。
      《规定》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讯断“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景象:发明罪犯可能有其他犯法的;配合犯法的其他犯法怀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配合犯法的其他罪犯被停息或者遏制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讯断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遏制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置惩罚:确认罪犯正在有身的,该当依法改判;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建功体现需要依法改判的,该当裁定不予批准死刑,打消原判,发回从头审讯;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建功体现,或者重大建功体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该当裁定继承执行原批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号令。
      《规定》明确,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号令后、执行前,发明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景象的,该当停息执行死刑,并当即将请求遏制执行死刑的陈诉及相干质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号令签发后、执行前,发明上述景象的,该当当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遏制执行死刑,并将有关质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分观察核实后,该当实时将观察成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