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房地产典质房地能分离吗?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划定,以建筑物典质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典质。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典质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典质。
典质人未依照划定一并典质的,未典质的财产视为一并典质。
因为房地产的不可分性,我国在处理房地产关系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地随房走或者房随地走”。
这一原则也同样合用于典质,在设定典质权时,房屋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典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明现典质权时,房屋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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