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3386658600
    北仑刑事律师

    企业如何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违约金?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辩指南

    企业如何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违约金?

    * 来源 : * 作者 :
    文章导读:企业若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关键词: 劳动合同,如何在

    企业若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www.fabang.com   因为《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以是用人单元与劳动者之间在详细约定违约金时,存在不少的问题。

        

    为引起有关方面的注重,现就违约金的有关环境论述一下小我私家的概念。

        

      对违约金问题的根基观念及来由依笔者之见,对于违约金问题,在劳动合同中最好不约定,或者尽量约定较少的数额。

        

    首要来由如下:    (一)从实际环境看,劳动者与用人单元之间的职位不服等。

        

    1.从我国就业环境阐明,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者找事情很不容易,为了钻营一个地位,对用人单元提出的各类苛刻甚至不合理的要求,每每被迫姑息,如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内容,显然对劳动者显失公平;2.从用人单元行政办理的角度阐明,用人单元在对劳动者的事情和糊口方面,有很多内部规定,而且始终处于带领和支配职位,而劳动者则完全处于听从和被支配的职位,两者的权力义务明明差池等;3.从用人单元对劳动者工资,福利的分派及赏罚各环节阐明,分派的尺度及数额奈何确定,详细赐与何种赏罚,均由用人单元起主导感化,而劳动者都是被动接管。

        

      (二)从违约金的成长趋势看,其感化正在削弱。

        

    《合同法》总则第11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该当按照违约环境向对方付出必然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发生的丧失补偿额的计较要领。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丧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长;约定的违约金过度高于造成的丧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削减。

        

    同时在第124条中又规定: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令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合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令最相雷同的规定。

        

    从《合同法》的这些规定看,可以得出三点结论: 第一,合同中是否需要约定违约金及约定几多数额的违约金,完全由当事人商议确定;第二,违约金的感化首要是用来赔偿违约所造成的丧失而非处罚,而且违约金的数额要与造成的现实丧失大要相称;第三,因为<劳动法》对违约金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是《合同法》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完全可以合用到劳动合同中去。

        

    由此可见,违约金在劳动合同中的感化,仅仅是为了包管合同的履行及负担违约责任所采纳的象征性举动,其真正的意义并不大。

        

      (三)从违约金的合用规模看,已明明缩小。

        

    顾名思义,违约金合用于全部的违约举动。

        

    然而,从今朝浩瀚用人单元约定违约金的环境看,其直接的目的却在于限定劳动者跳槽。

        

    这对劳动者来说,极不公平。

        

    首要缘故原由是: 在一般环境下,用人单元排除劳动合同,都有法令依据。

        

    如在《劳动法》中,这种法定排除的景象就有8种之多,个中第25条规定的排除景象有4种,第26条规定的景象有 3种,另有第27条的规定;但劳动者依法排除劳动合同的景象惟独4种,个中第32条规定的景象有3种,另外另有第31条的规定。

        

    这第31条的规定是:  "劳动者排除劳动合同,该当提前30日以书面情势通知用人单元。

        

    "从法学道理讲,除法令法例有特殊规定外,凡法定排除合同的举动,都是正当的,不需付出违约金。

        

    然而在现实操作历程中,劳动者假如按《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排除劳动合同,用人单元普遍的做法是,将其作为违约看待,而且预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要向用人单元付出违约金。

        

    这对劳动者来说显然有失公允。

        

      (四)从用人单元约定违约金的直接目的看,未能底子阻挠劳动者的流动步调。

        

    可以这么说,绝大大都用人单元约定违约金的首要目的是为了阻挠劳动者跳槽。

        

    然而,从现实环境看,违约金在这方面所起的感化并不抱负。

        

    第一,对部门劳动者来说,只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内容,但对他们来说,换一个合适的用人单元比付出违约金更紧张;而有少数劳动者不仅不付出违约金,而且连小我私家的档案质料也不要就走了。

        

    对这些环境,用人单元可解决的措施并不多;第二,对部门劳动者采说,用人单元是"留得了人,却留不住心”。

        

    这是由于,虽然两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而且有很多劳动者也恐惧付出或者不肯意付出高额违约金,以是,这部门劳动者暂且没有脱离用人单元。

        

    然而,因为其去意已定,人虽没有脱离,但早已是"身在曹营心在汉”了。

        

    因此,其事情的努力性或者事情的成就就可想而知,弄欠好还会给用人单元制造一些不须要的贫苦;第三,约定违约金还会带来其他一些负面效应。

        

    譬如对那些人已走掉但未向用人单元付出违约金的劳动者,用人单元总想操纵各类手段扣留其工资和档案,而且拒绝为其管理排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这不仅会增长用人单元与劳动者之间的新的抵牾,而且还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五)从世界各国对劳动合同的立法环境看,大大都国度都克制约定违约金。

        

    外洋这么做的缘故原由首要在于,劳动力是个特殊商品,它与人的思想和身体密不行分。

        

    如劳动者不想在用人单元事情,任何人都不能采纳强制手段让其留下来。

        

    反之,如强行把劳动者留下来了,也不能充实施展其主观能动性。

        

    同时,对大大都劳动者来说,假如脱离了本来的用人单元,可以更好地施展感化。

        

    这无论是对劳动者本人,照旧对整个社会的成长,都是有利的。

        

    因此,外洋的用人单元对劳动者的跳槽举动,大多十分隔明。

        

    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想走,作为用人单元是大开绿灯。

        

    另外,有朝一日劳动者在外面干不下去或者认为在其他处所还不如原用人单元时,只要前提许可,原用人单元照旧乐意接管其回来的。

        

    笔者认为,既然世界各国对劳动者的跳槽举动能泰然处之,那么,我国已经插手了世贸组织,在这方面也应该与之接轨。

        

    而且,外洋在这方面的一些好的经验及有用做法,我们应该举行接收和鉴戒。

        

      约定违约金应注重的问题笔者认为,假如用人单元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必然要约定违约金的话,那么在约定违约金历程中该当出格注重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违约金的合用规模,应涵盖全部的违约举动,不能仅仅局限于两边提前排除劳动合同,出格是要重点防止针对劳动者一方提前排除劳动合同的举动。

        

    假如违约金只约定用于两边提前排除劳动合同而掉臂其他违约举动,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那就失去了违约金的原来意义;第二,违约金的数额要适当。

        

    因为用人单元根基上有能力付出违约金,以是,约定违约金时,应多从劳动者方面思量。

        

    至于违约金的详细数额是几多,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精力,因违约可能造成的现实丧失,劳动者的地位,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尺度及其偿债能力等方面综合阐明。

        

    笔者认为,在这些参考要素中,劳动者的地位和月工资尺度应该是最紧张的,在一般环境下能周全反应上述提到的各类环境。

        

    以是,违约金的详细数额大抵可以分为三个档次: 第一档,在平凡出产,谋划及行政,后勤辅助岗亭上事情的劳动者,违约金数额应不凌驾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的尺度;第二档,对用人单元的中层带领和在比力紧张岗亭上事情的工程,技能职员及出产,谋划主干,违约金数额应不凌驾劳动者本人二个月工资尺度;第三档,用人单元的正副谋划者和在出格紧张岗亭上事情的工程,技能职员及部门紧张的出产,谋划部分卖力人,违约金数额应不凌驾劳动者本人三个月工资的尺度。

        

    假如约定的违约金凌驾以上的数额,对劳动者来说,一是不公平;二是可能无力付出。

        

      对于违约金与经济赔偿金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

        

    有人说,用人单元对排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付出了经济赔偿金后,就不消再付出违约金了。

        

    笔者认为,经济赔偿金与违约金是两个观点,两者不能等量齐观。

        

    同时,从公平的角度讲,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如根据《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排除劳动合同,这本是其应享有的一项权力,但在现实操作中却要负担向用人单元付出违约金的责任,而作为合同当事人另一方的用人单元,同样是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排除劳动合同却不需要负担向劳动者付出违约金的责任,这在原理上讲不通。

        

    笔者认为,不管是劳动者照旧用人单元,对同样是依法排除劳动合同的举动,为公平起见,要么两边都不付出违约金,要么两边都需向对方付出违约金。

        

    再进一步讲,如劳动者一方依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排除劳动合同要向用人单元付出违约金的话,那么用人单元一方同样根据《劳动法》的相干规定排除劳动合同时,也要向劳动者付出违约金,而且同时还要向劳动者付出经济赔偿金。

        

    也就是说,违约金与经济赔偿金两者之间,即不能相互取代,也不能彼此冲抵,丁是丁,卯是卯,应各走其道,各司其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