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破产原因有哪些
企业申请破产原因有哪些 一,破产的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人丧失了债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宣告破产所依据的法律事实。
破产原因也是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
对破产原因划定之宽严,不仅体现出对债权人和利益之平衡及保护倾向与力度,而且可能影响到失业人数与社会秩序等诸多方面,所以破产原因的划定对新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关于企业破产的原因,我国新旧企业破产法有不同的表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划定: 企业因经营治理不善造成严峻亏损,不能了债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划定宣告破产。
此划定合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划定: 企业法人因严峻亏损,无力了债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此划定合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划定: 企业法人不能了债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了债全部债务或者显著缺乏了债能力的,依照本法划定清理债务。
此划定合用于不但合用于企业法人,而且其他法律划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合用本法划定的程序。
二,关于破产原因的分析 破产法试行对破产原因划定了三个前提: 1)经营治理不善;2)造成严峻亏损;3)不能了债至期债务。
此破产原因中什么样的情况才算“经营治理不善”; “严峻亏损”如何衡量等都太抽象,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很难认定和操纵。
民诉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关于破产原因划定了两个前提: 1)因严峻亏损;2)无力了债到期债务。
同样也具有不易界定,缺乏可操纵性等弊端。
新《破产法》对破产原因划定了两个前提: 1)不能了债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了债全部债务或者显著缺乏了债能力。
此划定有助于改变过往实践中一直难以认定和操纵的题目。
从以上三种破产原因的不同表述来望,新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表述更加科学,破产申请的门槛大大降低。
新破产法的破产原因往除了“经营治理不善”,“严峻亏损”等实践中难以掌握的内容,更加夸大“不能了债到期债务”这一原因,同时考虑到其他情形,如,当债务人自身申请破产时,除了“不能了债到期债务”外,还要提供“资产不足以了债全部债务”的相关材料; 而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时,新《破产法》要求的就不是特别严格,只要债务人有不能了债到期债务,客观上显著缺乏了债能力的情形就可以了,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
相对于前两种情形,“债务人有显著缺乏了债能力”更易认定,其具有较强的操纵性。
因此,从司法实践上来讲,新《破产法》的破产原因将更轻易掌握,更具操纵性。